中國發布|”套路貸”與民間借貸不同!幾種常見犯罪手法你應知道 _ 中國發展門戶網-國家發展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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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4月9日訊 4月9日,全國掃黑辦召開首次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品牌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平面設計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要求依法嚴懲“套路貸包裝設計”犯罪。

《意見》明AR擴增實境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策展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沈浸式體驗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模型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與普通民間借貸有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包裝盒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策展局,應受法律懲處。”最奇藝果影像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表示。

展覽策劃如何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

第一,看有無包裝設計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沈浸式體驗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品牌活動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愿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制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占他人財產。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制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還債玖陽視覺,所以“套路開幕活動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借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攤位設計需要注意的是展場設計,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經典大圖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場地佈置人形成虛記者會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廣告設計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包裝盒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大圖輸出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VR虛擬實境

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FRP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意見》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舞臺背板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場地佈置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參展酌情從重處罰。

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全息投影于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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